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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29浏览量:17960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青岛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建议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民办教育改革方向
  1.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力手段,对我市率先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市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教育,依法办学,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
  2.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思路。发展民办教育要勇于首创和先行先试,坚持大力发展、系统改革、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 创新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突出重点, 全面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财产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落实扶持政策
  3.探索分类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鼓励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不同投资、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全部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民办教育。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
  出台引资优惠政策,加大教育引资力度。结合我市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和新一轮标准化学校建设,推出一批重点项目进入教育引资市场,引进民间资本建设优质学校,打造民办教育品牌。探索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办教育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
  5.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教育融资平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教育投资公司。探索组建青岛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实体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设立投资性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以混合投资形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教育。建立完善资本运作监管机制,确保政府投入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最大化。
  积极开展与国内专业金融(投资)机构的战略合作,重点做好重大教育建设项目的资本运作。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以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支持民办学校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机制。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市、区(市)政府探索建立完善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建立贴息贷款机制,支持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融资。
  6.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结合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通过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逐步完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
  青岛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7.落实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市、区(市)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用地、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制订,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制定;其他类别民办学校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9.实施税费优惠。民办教育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的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向民办学校捐赠,并依法落实相关税前扣除政策。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
  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10.健全学生扶助体系。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国家助学奖励、政府资助、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11.保障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自聘教师办理补充保险。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
  在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进行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其他类别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逐步推开实行。
  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不停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各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应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12.健全教师引进流动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引进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经编制部门批准,可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为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提供师资扶持政策,根据民办学校发展需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支教。经组织同意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和行政关系不变,退休时执行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
  具有教师资格,加入人事代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其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三、规范财务管理,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13.完善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根据法人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公共性资金银行专款账户的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14.健全出资人奖励激励制度。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有办学结余的,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
  15.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教育用途。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退出机制
  16.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充分发挥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共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有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7.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和法人登记等部门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依法按投入额度为限获得补偿,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依法按实际出资额为限获得补偿。营利性学校终止办学, 其剩余资产按照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加强管理,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18.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并完善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鼓励规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19.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指导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范畴,推动民办学校不停全部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检查和督导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
  20.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市、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明确民办教育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民办学校管理工作。要建立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要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要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果,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营造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2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