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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体育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10浏览量:1467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和调控;科学配置学校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使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加强筹资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法人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法人代表可委托一名校领导协助管理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法人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财会人员的调配和技术职务评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教育发展需要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 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单位预算汇总组成,校级预算及单位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时间。单位的预算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全校的总预算于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预算编制应根据《预算法》及其国家的有关法规,学校预算年度教育发展计划安排和任务,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等。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的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根据预算年度预计的收入、支出项目逐级编制,逐级汇总。

第十六条 预算审批程序。预算编制要经过两上两下的审批程序,即单位根据学校的指导意见,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数,上报财务处;财务处编制学校预算建议数,经校务会研究同意后,上报董事会审批;董事会核定下达预算控制数;财务处根据下达的控制数进行调整、修改、编制正式预算,经校务会研究同意,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经董事会核准后的预算,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学校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制定和组织好本单位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督促有收入任务的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根据支出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监督检查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杜绝不合理的开支和超预算的支出;定期编制和汇总有关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建议增收节支的建议,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预算收入的管理。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坐支。

第十九条 预算支出的管理。预算支出要严格执行学校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学校有关政策或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由校长主持建议调整方案,经校务会审议通过,上报董事会审批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一)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和其他收入等。

2、科研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等。

(二)政府补助收入

1、接受政府拨款取得的收入;

2、接受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教学活动等费用性支出、经营支出、资本性支出。

(一)教学活动等费用性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含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活动)、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教学活动支出的内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障费、业务招待费、助学金、办公费、差旅费、修缮费、水电费等费用。

1、教育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其管理原则是:

1)要严格执行单位主管领导“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以便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职责不清,乱开口子,超计划支出。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按国家的财经制度用好资金。

3)教育经费一律不得支付超出国家规定的招待费和学校规定之外的劳务费。

4)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工资、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公用经费支出,促进学校的发展。

5)为调动各院(部)创收的积极性,对教学辅助活动资金,在扣除应上缴学校规定的部分外,其余资金由举办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2、科研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应执行学校有关的科研管理办法。

(二)资本性支出:

学校应在保证教育教学支出需要基础上,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支出,学校安排的自筹基建支出计划要随年度预算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董事会审批后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要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三)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要与相应的经营收入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各项支出的管理,全部支出都要纳入学校预算。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学校各单位都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收支平衡”,不准超预算支出、无预算支出,不准在预算执行中条件提高开支标准,不准先支出后追加,超预算支出的资金申报一律不予受理。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报,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校开展的经营活动要进行成本核算,其发生的一切支出,直接计入经营支出。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余是指学校在年度内除专项资金之外的全部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结余包括:收支结余

(一)按照章程规定,出资人不条件合理回报。

(二)年度终了,将结余部分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一)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强化管理。

1、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学校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如《现金管理条例》、各种银行结算办法等。学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存款转移他处,不得公款私存,不准利用账户进行违法活动,违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经管会计的责任。

2、应收及预付账款的管理。应收及预付账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应收及预收账款具体包括二个内容,即: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其中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控制额度和收回的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结算和催收,使应收款及时足额地得以回收。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一是要严格控制单位或职工因公差旅费的借款额度以及购买设备、资料等的暂借款项,二是要控制暂付款项的占用时间,三是要对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和催报,对预付款项也应及时结算和清理。

3、存货的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教材书籍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和各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并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存货的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要坚持“统一领导、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按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进行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报废与转让等。

(三)无形资产的管理。学校要重视无形资产的形成和保护,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保证无形资产使用权归学校,收益归学校;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管理的重点放在无形资产的计价、取得与转让等。

(四)对外投资的管理。学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对外单位的投资两部分。对校办产业的投资要进行资产评估,明确产权关系及投资收益;对外单位的投资必须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学校在对外投资时,应首先考虑保证教育资金的正常使用,然后量力而行。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预收账款、长期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形成的负债。在管理方面,学校应对借入款的借贷行为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要持慎重稳妥态度。对借入款的规模、期限、预期经济效果、偿还能力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借入款发生后学校应实行有效的检查、监督制度,并本着“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

(二)应付及预收账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往来而形成的负债,其中:应付款是指学校应付而暂时未付的款项,在管理上,应按债务发生的单位和事项详细列示,并应及时进行清理,按照合同或约定及时清偿或结转。预收款是学校提前预收的款项,在管理上,应及时清理或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四条 财务清算是指学校的行政隶属与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如划转、撤销、合并时,对学校在一定时点上的全面财务状况进行清理和核算,以盘清学校的资产、债权和债务,查清学校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为财务管理体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奠定财务基础。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清算的一般程序。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后,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财务清算工作。财务清算工作应确定清算的期间、成立清算机构及明确其任务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清算后的财务处理。剩余财产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报告文件。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会计报表

学校的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定期报、年终决算报表。

1.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2.年终决算报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条件编报。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的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等情况,以及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条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四十条   会计月报、定期报的编报

月报、定期报只条件编制报表,可不编报财务情况说明书。月报、定期报的编报时间条件在每月的5日前完成,当月的8日前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

在正式编报财务报告前应进行年终清理,即清理核对各项收支款项、清理往来款项、清查货币资金和各项财产物资,在清理核对无误的情况下进行年终结账和转账,然后根据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年终转账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报表,并且编写财务说明。

第四十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及报送

年度报告编制完成报送前应进行自审,检查报表的数字计算是否正确,报表项目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勾稽关系”是否一致,分析说明是否全面。在自审无误后,于年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根据会计核算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总体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分析、研究和说明。财务分析是会计核算的延续和发展,通过财务分析,对学校的财务活动及管理现状作出正确的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议改进意见。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分析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的构成及资产使用情况;分析收入、支出情况及经费自给水平;分析单位的实力后劲情况;分析财务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程序。收集分析所需资料,研究分析资料,找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改进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差额分析法等。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还应运用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来科学、合理地反映财务状况。学校一般在财务报告中采用的指标体系有: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以保证正确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按照上级的财务制度制定学校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全院的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内容。加强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学校预算的监督;对资金收支的监督;对财产物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对会计报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学校各单位应密切配合,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务处及财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