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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体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量:12742

 威廉希尔体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威廉希尔体育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选择性,培养理论基础实、专业能力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创业潜质的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不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文件条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廉希尔体育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条件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2.选修课

选修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学生的全面、持续发展,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所开设的供学生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课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如下:

1.课堂理论教学: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有明确学时的实践教学课程,如体育课、实验课、上机课等,一般32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有明确周数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每1周计1学分;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折合成周数或学时后按上述标准计算学分。

3.学生需选课、修读课程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六条  实行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基础的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威廉希尔体育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学习年限最长可以延长四年,最短可以缩短一年,学生应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可以延长三年,最短可以缩短一年,学生应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参军入伍着除外)不能连续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本科学生允许其中断学习时间以1年为限(休学创业以2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专科学生允许其中断学习时间以1年为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时间。

第八条  学生申请缩短修业年限,须提前一年向所在二级学院建议,申请时学分须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额定学分的65%,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后,编入毕业班管理。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

第九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留校继续学习,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后,转入下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缴纳费用。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弹性修业年限上限。

第四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条  选课

实行缴费注册选课修读制度。学生在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1.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必修的基础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并进行选课,二级学院需安排有经验的专业教师予以指导。学生选课应参照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按知识的逻辑性修读课程。

2.学生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学分左右,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对每学年取得的学分较少或不合格课程较多者,进行学业预警,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重修

学生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考核不合格的可免费补考1 次。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加入该课程的补考,未加入补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应进行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重修。重修课程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课程重修可组班重修或插班重修。

重修班由教学工作部或二级学院统一组织,课程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上课、考试事宜。

未开设重修班的,应安排学生跟随其他班级相同课程进行重修。若重修课程时间与本年级课程时间部分冲突,在保证本年级课程学习时间的前提下,加入重修课程的学习。重修课程所缺的课时,重修学生应在重修课程任课教师指导下进行自学,并向重修课程任课教师提交课程的自学笔记和平时作业,经重修任课教师审核后,符合条件者,方可准予加入考试。

若重修课程时间与本年级课程时间完全冲突,由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安排重修学生的自学进程和作业练习,并进行必要的个别辅导,重修学生应定期向重修课程任课教师提交自学笔记和所完成的平时作业,经任课教师审核、批改后,符合条件者,准予加入考试。

对于在校生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修、结业生补足所缺学分或全部学分绩点而申请重修等特殊情况的考核,经教学工作部批准,可以用该课程考试成绩计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免修

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申请免修。由开设课程的二级学院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考核方案及结果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学生通过免修考核后,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课程、独立实验课、国防教育课及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一般不得免修。

第十三条  免听

学习成绩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课两周内建议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一般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并跟班加入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的获得该课程学分;经任课教师批准,也可以只加入期末考核,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在免修范围内的课程不允许免听。

第十四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加入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考核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加入考核。课程考核最终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而成。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评定。课程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五级记分制。

第十七条 实行课程学分替换制度。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若已经通过了教学条件和学分相同或更高的相关课程考核(含慕课等网络课程,自学考试课程等)或者取得了课程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申请替换课程学分。经过学校批准的交流合作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课程学分替换事宜。

第十八条  缓考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加入必修课程(实践环节除外)的正常考核,应在考核前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学工作部备案。批准缓考的学生与下学期开学初加入补考的学生一起加入考试,成绩以正常考核成绩记载,一般不再享有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旷考

学生无故不加入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加入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

第二十条  成绩记载

1.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含课程考核成绩或等级、学分、课程绩点)记入本人档案。

2.补考的课程成绩合格的按60分或D等级记载,不足60分的按实际成绩或等级记载,重修的课程以最好成绩记载,均在学业成绩表中进行标注;考试违纪、作弊的成绩计零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是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绩点

采用百分制时,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采用五级记分制时,课程绩点分别为:

课程考核成绩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及格(D

不及格(E

对应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0

课程绩点

4.5

3.5

2.5

1.5

0

重修课程按最好成绩计算课程绩点;经补考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记为1

2.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为人才培养方案条件的修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

第六章  辅修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喜欢学习报考、教学条件充足的热门专业,经学校批准可以举办辅修专业,辅修专业教育课程纳入课程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按《威廉希尔体育辅修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毕业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结业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不足学分达到专业总学分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级本科、专科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